公告〔2024〕43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巴西聯邦共和國農牧業和食品供應部關于巴西輸華牛血液制品的檢疫和衛生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巴西牛血液制品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巴西聯邦共和國農牧業和食品供應部關于巴西輸華牛血液制品的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
二、進口產品范圍
本公告中的牛血液制品是指源于牛且經過充分處理可直接用于科研、生產的牛血液制品成品,以及經過初加工的牛血液制品半成品,包括牛血清成品、牛血清白蛋白及牛血清半成品等。
三、生產企業要求
(一)由巴西聯邦共和國農牧業和食品供應部(以下簡稱巴方)批準并實施日常監管,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簡稱中方)推薦,并獲得中方注冊登記資格。獲得注冊登記的生產企業名單將在海關總署網站公布。
(二)生產加工過程遵循良好操作規范、符合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標準和要求,并建立有效的產品追溯和召回制度,詳細記錄每批產品的產地和基本信息、采集和生產加工過程、質控試驗、包裝和運輸等有關情況。
四、牛血來源動物衛生要求
用于生產輸華牛血液制品的牛血來源動物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來源于巴西符合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規定并經中方認可的口蹄疫、牛傳染性胸膜肺炎、牛結節性皮膚病、小反芻獸疫的無疫區,且巴西應是WOAH認可的牛海綿狀腦病(BSE)風險可忽略國家。
(二)來源飼養場過去六個月未發生牛病毒性腹瀉、牛白血病、狂犬病、牛型布魯氏菌病、藍舌病和牛傳染性鼻氣管炎的病例。
(三)牛血來源動物是健康的,不得來自動物疫情流行區域,無上述疫病的臨床癥狀。
(四)對屠宰后采集血液的,應當經宰前、宰后檢疫合格,且屠宰前未采用向顱腦注射壓縮空氣(氣體)擊暈或脊髓刺入法致死,胴體可供人類食用;對通過活體采集血液的,應采用無菌操作方法進行采集。
五、血液采集場所要求
(一)應當經巴西官方批準,并接受官方監管。
(二)符合獸醫衛生要求,牛血液采集、血清分離等操作過程應做到嚴格防止污染。
六、進口產品要求
(一)除因生產或保存等需要外,牛血液制品在生產加工過程中不得添加任何其他物質。
(二)每批牛血液制品出口前,應按本公告附件要求進行檢測,結果合格。
七、包裝、標簽要求
(一)包裝為全新、潔凈、無菌,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損。
(二)產品加貼標簽,標簽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產品名稱和描述、數(重)量、產地、生產企業名稱和注冊號、保質期、生產批號、添加物名稱和儲存條件。如經過輻照,應在標簽中注明。
八、出口前檢驗檢疫和證書要求
(一)巴方負責輸華牛血液制品出口前檢驗檢疫并出具衛生證書。
(二)巴方須事先向中方提交衛生證書樣本,經中方確認后生效。如變更證書樣本,應至少提前三個月向中方通報并提供新證書樣本備案。
(三)每批輸華牛血液制品必須附有巴方出具的衛生證書,衛生證書至少應包含英文。衛生證書內容包括:
1.陳述輸華牛血液制品符合《議定書》規定的所有要求;
2.品名和數(重)量;
3.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注冊號;
4.產地、生產批號、儲存條件、保質期;
5.出口商和進口商的名稱和地址;
6.裝運日期、啟運口岸和運輸工具名稱;
7.證書簽發日期、官方獸醫姓名印刷體和簽字;
8.巴方的官方印章。
(四)牛血液制品如經過輻照處理,還應隨附輻照證書。
九、進境檢驗檢疫要求
(一)檢疫審批。
進口巴西牛血液制品,應事先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證單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企業。
3.核查衛生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三)貨物檢查。
中國海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要求,對進口巴西牛血液制品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四)不合格情況處理。
1.在證單核查和貨物檢查過程中發現不合格情況的,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2.發現重大安全衛生問題,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加強檢驗檢疫措施,必要時赴巴西開展實地檢查。
特此公告。
附件:
海關總署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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